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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相关的双重赔偿是什么

2021-09-30
职工由于第三方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即使在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如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赔偿原则如下: 1、属于事故发生的康复费、医疗费、配置更换费等医疗项目的,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支付。其中已经赔付的部分不能进行重复赔偿;如果其赔付的金额没有达到甚至远远低于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标准水平,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标准水平。 2、属于带薪停工留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来往医院的交通费、住院费(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以及住院期间所话费的的餐饮费(地方规定标准×住院天数)、医生护工的护理费等项目的,如果已经获得的赔偿则受害人不能重复得到赔付;如果收到赔偿的金额低于规定标准水平,理应由单位补足差额。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比如劳动能力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只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收到赔偿的金额低于规定标准水平,则国家机关应补足相应的差额。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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