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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异议债权人债务人的起诉权,但却没有规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 实务中有的管理人将其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也有的管理人设定更为宽泛的期限,如1-3个月不等,但这些期限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属拍脑袋的事情。
破产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异议债权人债务人的起诉权,但却没有规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 实务中有的管理人将其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也有的管理人设定更为宽泛的期限,如1-3个月不等,但这些期限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属拍脑袋的事情。
房屋属于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你奶奶2002年去世时,该房屋的一半属于你奶奶的遗产,你爷爷、父亲、姑姑三人平均共同分割,各占三分之一。你姑父和他子女,只能分割你姑姑的那部分。但从2002年起,到现在已经是六年多的时间了,按照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早已超过了。如果没有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发生,他们早也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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