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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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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其责任。
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二)国家融资的项目: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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