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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除斥期限

2021-12-3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者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以上消除。在这个问题上,《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体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两者之间的文本表达有明显的差异。作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对一般民事行为撤销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是对民事行为中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定,《合同法》作为上级法,应当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追究合同权后一个月的期限。(3)《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5)《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第四十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6)《合同法》第一百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取得存款权的五年期限。(七)《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两年期限。(八)《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的一年期限。(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的六个月期限。(十)《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行使的两个月期限。(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经典人在房屋典权关系中赎回权行使的十年或者三十年期限。二、排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排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排斥权、排斥权等。根据立法,排斥期间主要包括:排斥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排斥期间。排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一些学者认为排斥期适用于形成权。一些学者说,排斥期间消除的权利大多是形成权。一些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扩大排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之外,排斥期间还可以适用哪些权利呢?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合同中的缺陷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消除无效(第634条)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排斥期(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第1667条第2款)。因此,排斥期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时限的制度设计,包括诉讼时效、排斥期、失权期等。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讨论,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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