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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不需要,永远属于个人,以结婚登记时间为界。2、如果该的产权在你婚前已经登记在你的名下,那么该商铺也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你可以和你未...
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护。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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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然而也有无效的情形,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的奏效要件,婚内协议应担采用书面形式,两方合意即为奏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限定,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 2.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财产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商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商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仍以共有财产清偿 4.如果夫妻之间有赠与房屋的协议,如果进行了,该协议不得撤销。
不一定。 1、三类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1)免除对子女的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在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协议约定谁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然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是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起抚育孩子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知道夫妻间有此约定时,这类约定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时该约定有效。(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财产协议必须才有效吗?(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2)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协议中可以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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