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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所需的材料包括:工程验收资质、合同、施工单位结算(初审结算)、计算、施工图、竣工图、隐蔽材料、设计变更材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甲方扣款材料清单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结算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附件和协议。(2)补充协议(如有)。(3)中标(中选)通知书。(4)施工企业收费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分数和措施费率核定表。(6)图纸会审纪要。(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8)竣工验收记录。(9)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电子盘、招标答疑记录、招标补遗。(10)投标文件的商业标准和电子盘。(11)投标文件技术标。(12)承包商编制的结算书和电子盘。(13)地勘报告。(14)施工图和电子盘。(15)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经建设方和监理人签字认可。(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清晰)。(17)原地貌标高抄测记录。(18)材料和设备认证验证单。(19)设计变更单和技术验证单。(20)现场签证等。
1、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5、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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