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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及其附件; 2、补充协议; 3、施工图以及竣工图; 4、施工企业的收费标准及能够安全施工的证明; 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涉及的...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公司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和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书、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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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结算的审计内容 1、审计结算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结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国家、省、市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和文件及取费标准;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地质勘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建设施工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单等; 2、审查结算文件的组成和具体项目是否完整和正确。检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是否准确;检查分项工程的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检查定额缺项子目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定额并报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许可;检查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检查工程取费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规定计取;检查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定要求,其赶工措施费或优质奖励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检查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支付情况;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检查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原预算或报审结算以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检查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租赁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若有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结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中选)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8)竣工验收记录。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1 1)投标文件技术标。 (1 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 (1 3)地勘报告。 (1 4)施工图及电子盘。 (1 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建设方及监理签字认可。 (1 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 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1 8)材料、设备认证核价单。 (1 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20)现场签证单等等。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若有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结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中选)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8)竣工验收记录;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1 1)投标文件技术标; (1 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 (1 3)地勘报告; (1 4)施工图及电子盘; (1 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建设方及监理签字认可; (1 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 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1 8)材料、设备认证核价单; (1 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20)现场签证单等等。《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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