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如何移送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如何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受理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案件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果审查发现案件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范围,可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第(四)项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2、民事案件实体审理后二审不可以直接移送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7人已浏览
1,949人已浏览
612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