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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者规定不一致,但《证据规定》的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1、补缴社保 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仲裁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2、支付社保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发生工伤、非因工患病、生育等情况,而导致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3、支付劳动报酬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如果有实际劳动关系,胜算率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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