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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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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规定,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构成共同诉讼,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第二,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为同一种类的;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此条规定为依据将合同纠纷案中签约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情形,这样是否妥当呢审判中应如何应对这类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签约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运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之债的承担者、承担范围、承担方式,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范畴,它注重解决的是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一方债务的承担及其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一般不应将签约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被告。但现实中这类问题又是复杂多变的,如何在审理这类纠纷中准确把握合同的相对性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认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该方的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配偶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权确认后,相对人可以另行起诉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既保证了审判效率,也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起诉时,该方的夫妻关系已解除,可以将该方的配偶列为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合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也可以先将签约人列为被告,待合同债权确定后,相对人再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的共同债务。这样可以避免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签约人本人死亡,就应当将生存的签约方配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确定合同债权。
夫妻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一审判决有了结果,女方不服可以在判决书下达起15天内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如果有了判决结果,就是送审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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