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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进行认定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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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职工发生工伤,应申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工亡赔偿金等(赔偿金额与工资收入相关)。
《劳动能力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面部严重毁容,伴有二级伤残;全身严重疤痕形成,占身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和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下肢高缺失和上肢高缺失。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照顾自己。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痪肌力≤2级;脑脊液泄漏伴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或重复手术失败;中度面部毁容;全身疤痕面积≥60%,四肢关节中一个关节的活动功能有限;面部疤痕或植皮≥1/2、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50%,关节活动功能有限;面部疤痕或植皮≥1/3、毁容标准之一;脊柱骨折后遗30°上述侧弯或后凸畸形伴有严重的根性神经痛(基于电生理检查)等。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裂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简单的拇指完全缺失,或与另一只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个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手有两个拇指功能完全丧失。7、7级工伤鉴定标准:7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疤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变化占面部10%以上内容更多。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肌瘫肌力4级;单足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严重毁容标准之一的;面部烧伤植皮≥1/5;轻度面部异物沉着或色素脱落;更多的内容,如双侧耳廓或一侧耳廓的大部分缺陷。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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