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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2、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
离婚后再复婚的,如果是在结婚证登记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是不予分配的,但复婚的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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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结婚证登记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复婚财产分配的是,所以,在分配前要先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如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后复婚前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予分割的,能分配的财产只有在复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2、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首次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那么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作出的首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既然首次离婚之时,双方已就上次婚姻的共同财产作出合法有效处置,那么双方若复婚后,上次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显然在二次复婚时,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任何关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复婚后再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复婚后再离婚,一般无权要求分割。因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3年5月,小杨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黄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黄某同意离婚,小杨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把婚后积蓄的6万元存款都给黄某,随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于找不到住房,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子里。2004年1月,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黄某提出离婚要求,小杨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由于对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发生分歧,两人再度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杨称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都给了对方并非出于自愿。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变化,而且自己已经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主张应分得6万元的一半。黄某则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复婚后并没有把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小杨分割6万元存款的主张,只是判决黄某给予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对此,小杨想不通。那么,小杨为何要不回原来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呢? 小杨与黄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让给了黄某,并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这笔存款全部归黄某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由于小杨在与黄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无权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主张是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杨已经下岗和实际经济状况,判令黄某付给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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