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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上述具体手段可以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只使用其中一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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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组织他人在众人面前进行色情淫荡,表现感动人们性欲的身体和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表演者、时间、场次、场所、动作节目等。在公共场合进行。一般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露、裸露表现性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触摸性动作等。情节严重主要是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次数少,但传播的对象人数多,结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传播,产生严重结果。(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不是演员,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上司。(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是,行为者没有必要为了获利。故意知道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还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吸引顾客,进行利益活动很多。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实施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成本罪。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雇佣、娱乐城为名,有计划,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引诱、丑恶的社会现象,组织他人卖淫的。而组织他人卖淫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容留等手段,利用本单位的条件,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是指以招募。(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可以是一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卖淫是一种腐朽,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危害了社会治安。(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包括男人,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其二,也可以是女性,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所谓“组织”,也可以是多人,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饮食服务业。其一。所谓“多人”,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如果旅馆业。如某些饭店,一般是女人,即构成本罪、强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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