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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成立犯罪后,不一定就是既遂一种形态,也可能是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预备,还可能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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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法律观念和说法不同,但本质上基本相同,说明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都需要构成刑法规定的这一特殊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要件主要是:(1)构成要件的当性。也就是说,犯罪必须是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见构成要件的当性。(2)违法性。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可以说是违法的,但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碍违法原因的情况下,虽然构成要件但不违法,因此不构成刑法犯罪。只有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违法,才能构成犯罪。(3)责任。即使犯罪成立,除了构成要件和违法行为外,还必须承担行为人的责任。参见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是同既遂相对而言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有的犯罪必须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才是既遂,也就是结果犯;有的犯罪并不要求必须发生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着手实施便是既遂,也就是行为犯;还有的犯罪只要潜在某种危险,足以发生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便成立既遂,也就是危险犯。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简单地说,着手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它在时间上非常短暂,往往只是一瞬间。因此,着手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开始须按照各个不同犯罪来决定。慨括地说,以犯罪分子外部动作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他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应当具备的客观要件的特征。以放火罪为例,准备汽油、易燃物品等行为是预备,而擦然火柴或以火种接触燃料时,则为着手,这就是放火罪实行的开始。 (二)犯罪未得逞。所谓“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分则规定某种犯罪所要求的结果,但是,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并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结果,没有发生任何结果只是未遂的一种情况,而在多数犯罪中是指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与犯罪分子的本意相违背的某种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这些原因可能是外界的,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条件的影响;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如技术不行,能力不行,或者对犯罪对象、手段发生错误的认识等。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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