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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信息披露) 知情权是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投资者重要权利之一。知情权可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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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义务。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 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了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承载着投资者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履行出资义务是投资者最核心的义务。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仅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对利润分配可自行约定,但是在亏损分担问题上,仍然要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约定由部 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LP对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均有承担的义务。实践中,LPA 中常见两种亏损承担方式,一种是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一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从私募基金监管角度看,如果LPA 中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质上是保证不承担亏损的合伙人的本金不受损,属于变相保本,与私募基金的本质不符。 法律不禁止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结构化安排,可以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但是该等比例设置应有内在的商业逻辑,不得变相保本保收益。 3.保密义务。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对其因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实践中,GP经常会以此为由限制LP的知情权,或者要求LP 签订比较严苛的保密协议。 契约型私募基金同样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经理及其从业人员;(四)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一、法律地位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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