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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义务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了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承...
1.出资义务。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 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了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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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经理及其从业人员;(四)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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