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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的笔录能做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
最高法院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详见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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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矛盾时显然不可以作为证据,辨认笔可以当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的证据形式。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侦查期间的笔录能做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首先要考究的是该刑事笔录的合法性,如果证明了该笔录是刑讯逼供而得,那么该笔录就不能作为证据(无论刑事或民事)使用;如果证明该笔录是合法的,正当的,是甲自己说的并在上面签字了,那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一份合法的书证,无论刑事或民事都可以使用。这里指的是证据的证明力。而刑事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和民事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指的是证据对一件事实的证明情况。刑事要求各证据能在90%甚至更高的标准来证明一件事实,而民事则只要求60-70%以上就可以了。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依法取得的,甲自己说出并且签字的刑事侦察笔录是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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