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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方式是,下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具体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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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如何确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是仍然不能很好地解决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有狭窄之嫌。 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究竟意欲何指? 个人存款、物品自然属于婚前财产,那么房屋和一些贵重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呢?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后者是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的。 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满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满4年,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立法本意上看,婚姻法(修正草案)仍不排除这一转化。其实这一转化有其不科学的地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贵重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仅仅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就能名正言顺地成为共有财产,那么不够贵重和价值不够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更能转化,如此一来几乎所有的个人婚前财产都被囊括其中,再将
首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时,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我国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有规定,从财产取得的时间以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分成四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或者赠与合同中注明是赠与两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时才可以分割。否则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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