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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前...
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在完成下列事项后,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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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
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当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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