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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制: 第一,应建立案件侦办人员不作为主持人的回避制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
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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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识别对象的审查中,注意识别对象的特征是否有特殊识别。识别照片中的识别对象通常是免冠的,但有些识别对象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特点,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如果识别对象免冠或不戴眼镜,制作的识别笔录显然证据力不足。识别笔录应根据识别对象的特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充,并辅助其他证据增强证据效力。一种方法是识别对象戴帽子和眼镜进行识别,另一种方法是在识别后补充笔录,让识别人说明摘下帽子和眼镜后识别的依据和理由。二、在识别对象时,应提倡以真人和实物为主。在实践中,由于诉讼便利主义,照片识别成为主导因素,尤其是人身识别,这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正好相反。照片识别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识别人对识别对象的理解是动态的、生动的,而照片是对识别对象的瞬间固定,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被识别对象的真实情况和特点,可能与识别人的理解不一致。尤其是双方萍水相逢,匆匆相遇,照片识别容易出错。此外,照片识别还会出现照片背景、颜色、图像大小等差异,容易给识别人暗示,导致识别错误或失真,并在法庭上引起质疑。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犯罪行为如果要做出一定的侦查活动的话,那么其中辨认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辨认的话必须要保证他的真实性,所以法律当中规定的有相关的辨认的要求,比如说辨认的数量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且有专门人员来进行监督,一般是侦查工作人员到组织之下才能够进行辨认活动。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目前还不明确。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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