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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给男方一定天数陪产假,是对晚育女工的奖励措施,由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由劳动法规调整。陪产假是否可以分开休,遇法定假日...
可以请年假,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当年不享有年假的情况只有以下四种: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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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2】想婚假和年休假一起休息,劳动者应该提前作出书面申请,且要与单位协商,虽然职工有权申请假期连休,但前提是得到单位许可。【3】因此,对于假期连休的问题,最好由双方协商而定,兼顾公私利益。同时,也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休假制度,包括明确的休假条件、要求和审批手续,避免出现休假混乱的情况。
一、对于婚丧假遇这法定节假时是否可以自然顺延的问题,从国家的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有规定,不另补假,也就是不能自然顺延。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还有就是一些地方对产假等明确规定,休产假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产假内不另增加天数。由此可见从法理上是不可以象你说的顺延的。 二、对于这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会人性化操作的,因为遇上丧假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同时或同期遇到,在操作中无据操作也不会引起攀比问题,给领导说明,多给几天或延顺几天都是可以的。从情理上法定假日是法定的待遇,婚丧假也是法定待遇,给予顺延也是说得过去的。所以,此问题在用人单位掌握,法不限定。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目前只有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具体规定,没有对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男方的陪产假的计算方法一般体现在一些地方法规中,也因此存在地区差异,具体要看各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生育方面的相应规定。 例如北京市有关男方陪产假的规定是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各地的陪产假都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各地区中各单位的陪产假也有不同,这要看你们单位的具体约定了。国家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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