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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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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网络名誉权法院管辖地是哪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网络名誉权法院管辖地是哪里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更具体的解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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