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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2022-03-21
以下是关于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的规定:(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在五日内持被拆迁人交其保管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二)被拆迁人未将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拆迁人保管的,待该房屋拆除后五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灭失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拆迁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已拆除的证明后,于二十日内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属证明作废。十天后未去注销登记,应该说是违规了,但要说违法,还没有找到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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