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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日“青春损失赔偿费”...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关系到受害人有无赔偿请求权和加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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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支持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精神赔偿。但是,如果双方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事实婚姻,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起诉解除关系,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费。只要满足精神损害请求的赔偿情形的,是可以由被告提出精神损失费。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存在以下行为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人成员、存在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前央视有个类似的案例,法院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失费,另外原告还没法提供自己的损失,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要求赔偿的损失只有小孩被骗时身上的衣服价值。但是所有的专家包括我国最有名的法学教授都认为是很不合理的判决,当时都是建议上诉。本律师也认为当时的判决有问题,你可以自己上网看看这个视频案例。应该可以找到。希望给你带来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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