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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不一定能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是否判定为事实婚姻应看是否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1994年2月1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 2、...
1、事实婚姻有孩子的,判决原则与正常的一样,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孩子可以协议约定抚养权,约定不成,由法院判决;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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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婚姻都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形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时对于权的判法也和其他婚姻并无二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判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存在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
和的婚姻都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形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时对于权的判法也和其他婚姻并无二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判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存在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
有了孩子算不算事实婚姻,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结婚实质条件的,并在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前生子的,构成事实婚姻。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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