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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工程补充协议需注意哪些事项

2021-11-01
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1。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审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情况。1、发包人应主要了解两个方面:①主体资质,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已经纳入投资计划,设计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已经招标。②履约能力是资金问题。是否已落实或可能落实施工所需资金等。二、主要了解承包方的内容有:①资质状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状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门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二.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履约管理工期(一)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③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1]认定方法: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盖章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提交);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影响工期的几个因素1。施工许可证:①未取得并未施工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开工日期;②但未取得并已施工的,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二、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则工期可顺延,但需证明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程款之间的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4、图纸延误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工期不应以此为由顺延。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顺延工期。②鉴定合格,顺延工期;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旦发生,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防止损失扩大,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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