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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2022-08-14
本问题主要涉及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所谓取回权,是指在买卖双方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并可能损害出卖人权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的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由于取回权的行使关系到买受人的切身利益,故应对该权利进行原则性规范,以防止买受人利益不当受损。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存在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如果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还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同时为平等保护买受人及第三人权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亦对取回权的行使作出了特别限制,即在两种情形下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一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二是买受人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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