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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提供储物柜应当保障安全使用,这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购物合同的随附义务。《》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可以的。你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作为提供服务者,超市在举办促销活动期间,因缺乏必要的疏导和合理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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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顾客在商场因地面有积水而受伤可向商场主张赔偿权利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也就是说,商场对于进到其商场消费的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负有特定的保障或者保护义务,即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如果商场的地面有积水且没有及时清理,属于商场的不作为,其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没有履行保障顾客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顾客人身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商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二、如果男孩摔倒是因为自己扔西瓜而摔倒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安保义务人责任系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系其“玩手机失足”摔倒导致,商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此,行为人应自负全部责任。
1、迅速控制事态,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商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查看顾客伤情,视伤情轻重决定是否要送医院治疗,现场拍照留存。 2、物业公司根据顾客受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3、对设施上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或完善,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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