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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提供的住房设施完全无损,物管提供服务,房东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盗后房东承担责任 相反,如果房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他将在其过失范围内承...
法律上一般很难将责任归结到房东身上,房客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但是,如果租客能证明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使小偷轻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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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屋被盗,房东不一定担责,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财物被盗,则一般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如果房东提供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且有物管提供服务,房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被盗后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反,如果房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他将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租赁人有义务保障租赁住宅和住宅内附属设施的安全使用。
在租房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房东对租客的义务表现为: 1、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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