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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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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分级审计制度。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省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市(州)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因故选择退出物业服务时,应当在退出前30日内用公告方式书面告知业主。
业主将物业出租、出借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使用人交纳或者代为交纳,业主负。物业出售或者更名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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