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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成立业主大会并制定管理规约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失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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