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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人证言一般采用询问证人的方式,方便司法人员随时向证人提出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找出证人所谈情况的来源,澄清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
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言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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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审查证人是否符合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生理和作证能力两方面进行的,具体应了解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心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能力的强弱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人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人智力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对某些重要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二、如何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据。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敌视的对立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对上述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严格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慎重使用。
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1、证人与当事人间有无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如何。 2、证人的证言中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 3、证人的证言与其它的已经查实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4、证人的证言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5、有无其它证据可以支持证人所作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1、证人与当事人间有无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如何。 2、证人的证言中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 3、证人的证言与其它的已经查实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4、证人的证言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5、有无其它证据可以支持证人所作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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