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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规定于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其性质为各地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以北京市为例的,《人口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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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除按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规定执行。男性是军队人员,自愿一生只生一个孩子,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女性生孩子时给予护理假15天。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军人休产假规定是其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军人陪伴产假的条件是妻子生孩子,男性是军人,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女性生孩子时给予护理假15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女性军人、女性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女性文职人员、女性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外,还增加了90天的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规定执行。女性军人、女性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女性文职人员、女性非现役公务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男性是军队人员,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女性生孩子的时候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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