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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应当协议或者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解除婚...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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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夫妻分居多久为自动离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可以判定为感情破裂,当事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概念。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很多当事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既然是假离婚,且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保持同居状态,应视为婚姻关系自始未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实际上,自夫妻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必须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恢复婚姻关系。故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小姐双方已于2017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不能因为双方继续同居而恢复,除非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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