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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关于需要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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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第三者占有的人民法院检查的情况如下:1、对于第三者占有的动产和以第三者名义登记的房地产,特定的动产和其他的财产权,第三者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拘留、冻结。2、对于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拘留、冻结的财产被指定为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交给被执行人。3、对于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交给被执行人。
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需要处理,一般都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也有极少数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变卖或者直接抵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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