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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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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主要有: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一)犯罪对象差异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2)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1。行为性质的差异。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的本质属性是滥用职权。二、行为方式的差异。在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但行为的主要方式不同,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玩忽职守罪多表现为不作为。三、结果要件的差异。据有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1人死亡外,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可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立案20万元;玩忽职守则需要30万元才能立案。
1、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 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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