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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吗

2021-11-15
(一)犯罪对象差异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2)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1。行为性质的差异。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的本质属性是滥用职权。二、行为方式的差异。在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但行为的主要方式不同,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玩忽职守罪多表现为不作为。三、结果要件的差异。据有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1人死亡外,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可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立案20万元;玩忽职守则需要30万元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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