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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进行,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罪犯本人、亲属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最了解,是否丧失履行能力当事人最清...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若当事人满足此条件,可以向法院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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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的减少和免除作为罚金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分工问题,更涉及到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的甚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一般由罪犯本人、亲属或犯罪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存在因遭遇不可抗拒而使财产财产减少灭失或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力或需要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款。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主要是指因灾害、洪水、地震等灾害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残疾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等。,而且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一般来说,罚款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支付一定数额的个人资金。如无资金,可对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措施,以变卖、拍卖的资金折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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