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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制...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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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申请人提出商标异议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书》、《异议代理委托书》; 2、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标、商品/服务类别; 4、提出异议的理由。
1、商标异议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商标驰名。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后的公告期内,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注册的反对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注册商标广得多。有些人可以认为自己是驰名商标,扩大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所以可以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商标局可以认定你是驰名商标。2、商标争议案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商标驰名。商标争议不同于异议。对未注册商标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注册商标的反对意见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有期限。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在商标争议中与商标异议中相同。根据《商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当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此时,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3、商标管理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驰名商标。与此同时,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的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使用名牌商标,构成侵权没有问题;有的叫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故意混淆消费者。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他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是否是驰名商标至关重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4、通过法院判决认定驰名商标,即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2001年7月24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与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类似的明文规定。商标异议认定流程: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有异议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准备异议文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商标代理机构代表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准备异议申请文件:包括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文件;在编码窗口收;在支付窗口支付异议费。3、通过邮件准备异议申请:包括异议申请(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通过邮局挂号或快递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和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得批准该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暂停审查。解除原因后,应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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