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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一旦传播性病罪犯罪构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一款罪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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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因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 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一旦传播性病罪犯罪构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一款罪的核心要件是:明知 如果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适用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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