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减刑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1、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一、减刑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一)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二)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二、附加刑能否适用减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虽然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具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却远没有判处自由刑的刑罚那么严厉。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要比主刑的适用范围窄,这一特征证明了主刑在适用上的广泛性,附加刑中除了剥夺政治权利是有一定的期限,罚金可以分期限缴纳以外,其他的刑种基本上是一次执行完毕的。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两类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所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之前的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尚未判决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前提,如被告人不能真诚悔罪,即使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否则无异于“花钱买刑”。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流程 1、内容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2、方式程序性审查。 3、处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受理。刑诉法第15条第2至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2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7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