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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履行职务时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法履行职务时,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是具有独立...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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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履行职务时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法履行职务时,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之所以称之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来说的。法人具有自然人的特征,比如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一个组织为什么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呢,是因为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一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一定的规则在一起,就让法人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话,那就需要赔偿。实践中,情况多种多样,举不胜举。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件里,每个案件都会发起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100%要发起,没有例外的情况。这种诉讼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于下列三项条件:1.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执行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的民事责任;2.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并且是要由其承担的,它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加以区别,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追究;3.是要有后果,就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也避免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背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负责任,怠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害而又不承担责任的不正常情况,或者是只有口头上认错而经济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的人员担任公司负责人,公司法明确规定下列几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以上几项是对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又称消极资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也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重视和保证公司负责人的素质,使之符合社会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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