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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
1、对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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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1、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对于债务继承的规定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自愿偿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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