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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运营车辆、资金、停车场所、驾驶员资格等有关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证运营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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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有关服务规范;(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不得擅自变更;(三)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乘客。
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线路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经营协议要求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定经营协议。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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