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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约,也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开发商和拟购房者应特别谨慎,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购房意向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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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购房人订立的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预约即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的义务。但预约与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交易物、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
意向书有两种签署方式,分别为单独签署式和联合签署式。如果是单独签署式的意向书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意向书的内容而定,如果内容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无。如果是联合签署式,只有双方都签订了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意向书的内容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最后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即使违约,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如果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时,如果开发商违约,需要承担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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