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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不可以收集证据。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不能介入,警察应当受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对这两类案件可以调查取证。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在执法实践中,办理吸食毒品行政案件的证据俗称为“本人交代”+“尿检阳性”,即吸食毒品嫌疑人供认其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尿液检测证明其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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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收集,应该本着有利于案件侦破,或者立案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看是否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否与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因素确定。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
在执法实践中,办理吸食毒品行政案件的证据俗称为“本人交代”“尿检阳性”,即吸食毒品嫌疑人供认其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尿液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者需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治疗措施的依据。但很多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掌握公安机关的这一证据要求,拒不供认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常使公安机关在只有“尿检阳性”单一证据的情况下,面临对吸食毒品嫌疑人处罚与否的难题,形成一种证据与事实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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