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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在执行阶段,应当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官调查的范围很有限,申请人调查发现的财产线索,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才能尽早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决定拍卖、出售或者还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迁出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遗嘱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属于居住必要的房产,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抵押人可以在遗嘱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房后,法院拍卖该房屋。但要告知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会卖房子。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房子进行查封后,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子进行拍卖,房子不适合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房子被禁止自由买卖的,应当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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