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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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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应当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工期定额;(四)费用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五)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和确定,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
为了加强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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