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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范围概述

2024-12-2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如果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如果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如果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则上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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