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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双方约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就可以在探望孩子的时候带走孩子。 2、如果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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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岁探视权能不带走。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按照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但不能一直带走,也不能违背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带走孩子,私自带走孩子也是违法的。 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得擅自侵犯对方监护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其实针对探视权,法律的规定是很宽泛的,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关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次数及方式已双方协商为准。所以一般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协商好,是可以将孩子接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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